(2016)鄂068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民催7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纬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鹏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枣阳市恒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收款人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4月9日、票号为40200051/27416339、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钦雁审判员 艾 斌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