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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冢堡东路2号315室。法定代表人齐治钦,总经理。被执行人岳雄,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5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岳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二十五万元。权利人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岳雄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岳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祥和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0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