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谭云与贵州省铜仁市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贵州省铜仁市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85号原告:谭云,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工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系原告谭云表弟),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贵州省铜仁市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民主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姚国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谭云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谭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5元,由原告谭云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仲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