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继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军与大连浩德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