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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鹏鸣诉被告刘晓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鸣,刘晓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004号之一原告:吴鹏鸣,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刘晓萍,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鸣诉被告刘晓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75万元,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晓萍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华新园-2号-G13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