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保华与张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华,张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091号原告:王保华,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仁大,兴化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武江,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原告王保华与被告张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武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武江立即偿还王保华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日,案外人张强因经营需要,向王保华借款5万元,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张武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王保华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武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案外人张强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张强因经营需要,向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借款期限天月。收款方式为现金,如不按期偿还本息,从借款之日起,借款人自愿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发生纠纷,由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并同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因索要借款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保证人进行担保应承担连带的担保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张武江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该借条由王保华持有。上述借款未还。以上事实有王保华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外人张强向王保华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人自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并由张武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王保华可以随时向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张武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故王保华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保华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张武江负担。因此款由原告王保华垫交,被告张武江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王保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23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源附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