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77号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忠,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负责人:贾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忠,该公司职员。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简晓祥于2017年4���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祥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