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869号之一原告张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贾某,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