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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869号之一原告张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贾某,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