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文学勤与陈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学勤,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文学勤,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陈建,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文学勤与陈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陈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4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文学勤若发现被执行人陈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别明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