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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丘志贤与林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志贤,林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163号原告丘志贤,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林瑾,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志贤诉被告林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志贤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丘志贤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志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志贤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