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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李涛、李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李涛,李朝丽,夏邑县鸿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地址: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闫伟,行长。被告李涛,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李朝丽,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夏邑县鸿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地址:夏邑县。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李涛、李朝丽、夏邑县鸿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