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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本国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张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开、张苗,该局法律顾问。被申请执行人张本国,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本国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张本国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3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张本国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擅自占用曲堤镇王大来村集体土地630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Q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张本国退还非法占用的曲堤镇王大来村集体土地630平方米予曲堤镇王大来村委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到土地平整。3、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12600元的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Q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Q2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1、2项由违法行为地的曲堤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玉芹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