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博、赵雪艳、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博,赵雪艳,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春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艳,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博、赵雪艳、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上诉人抚顺沈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丽& # xB;审 判 员 王向军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