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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远刚、梅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黄远刚,梅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215号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杜莹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黄远刚,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经常居住地宜昌开发区。被申请人梅彩(系原告黄远刚之妻),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远刚、梅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远刚、梅彩银行存款460846.0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45号恒信中央公园小区1栋1单元101房屋1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远刚、梅彩银行存款460846.0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2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二、查封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45号恒信中央公园小区1栋1单元101房屋1套【产权证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0151号,建筑面积145.96平方米】,期限2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