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与漳州世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漳州世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1293号原告: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建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世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伟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世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漳州市喜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