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艳与被告王福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王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63号原告:张春艳,汉族。被告:王福军,汉族。原告张春艳与被告王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与王福军离婚。事实和理由:1987年10月,经人介绍张春艳与王福军恋爱,199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卓,现在已经独立生活。现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王福军离婚。王福军书面答辩称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张春艳提供的结婚证能够证实其与王福军于199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予以确认;2.证人唐云霞、孟祥艳的证言能够证实张春艳与王福军于2013年分居至今,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张春艳与王福军于199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卓,现已独立生活。2013年张春艳与王福军先后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张春艳与王福军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张春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艳与被告王福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春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邹 微审判员 李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翊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