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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金鹏与辉县市鑫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鹏,辉县市鑫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91号申请人冯金鹏,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辉县市鑫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共和路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6372124-X。法定代表人郑志永,该公司经理。冯金鹏申请执行辉县市鑫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金鹏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鑫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冯金鹏欠款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诉讼费645元、执行费11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鑫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