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14号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宇通路南50米。法定代表人:信静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2元,减半收取17371元,由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菲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