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小统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1执273号被罚款人:梅小统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08183378,性别男,民族汉,住所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外湖西姑庵5号。被罚款人梅小统在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273号一案中,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梅小统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本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应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注:如对单位罚款的,应当将单位名称填写在“被罚款人”栏,并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划掉。批准人:周永平执行人 :潘秋丰、洪薛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此联附卷青田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7)浙1121执273号被罚款人:梅小统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08183378,性别男,民族汉,住所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外湖西姑庵5号。被罚款人梅小统在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273号一案中,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梅小统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本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应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2017年4月14日此联送达被罚款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