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1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332号原告:马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彬,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梅,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1,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梅、被告马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1返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329499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于2013年11月7日去世、母亲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去世,张某某去世前有两处房产动迁,补偿费329499元尚未发放。张某某生前于2016年8月2日在鸡东县公证处办理了(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对尚未发放的329499元动迁补偿费作出分配,其中偿还张某某的欠款15万元,由被告继承13万元,原告继承5万元。该公正作出后被告不尽孝道,不尽赡养义务。为此张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到鸡东县公证处撤销了(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重新做了一份遗嘱公证,公证书号为(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8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遗产重新作出了分配,其中15万元偿还债务,剩余18万元全部由原告继承,并指定原告为遗嘱执行人。第二份遗嘱作出后,原告及母亲张某某向被告索要第一份公证书,被告拒绝归还。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因病去世后,房屋拆迁补偿款开始发放,被告明知其已经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持已被撤销的第一份公证书于2017年1月11日从鸡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张某某留下的323499元房屋补偿款取走。原告得知情况后,找到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绝返还,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马某某1辩称,被告没有不尽孝道;被告没有恶意领取补偿款;张某某遗嘱中150000元欠款中的100000元欠款应偿还被告家庭,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原、被告的父亲马某于2013年11月7日因病死亡。马某生前在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二委登记房产两处,一处建筑面积84.6平方米,房产证所有权号093**号;另一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9360号。2016年6月15日,经黑龙江省鸡东县公证处公证,因被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该遗产由其配偶张某某继承,长子马某某1、次子马某某均自愿放弃马某所留两处房产的继承份额。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在鸡东县公证处办理了(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对尚未发放的329499元房屋补偿费作出分配,其内容为:偿还张某某的欠款约150000元;由长子马某某1继承130000元;次子马某某继承50000元,并指定长子马某某1为遗嘱执行人。后张某某以长子马某某1不孝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到鸡东县公证处撤销了(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并重新办理了公证书号为(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8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遗产重新作出了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329499元中的150000元偿还张某某所负债务,剩余180000元全部由次子马某某继承,并指定马某某为遗嘱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因病死亡,后房屋拆迁补偿款开始发放,被告在明知其已被撤销继承权的情况下,持已被撤销的(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于2017年1月11日从鸡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张某某留下323499元房屋补偿款取走。原告得知情况后,找到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原、被告的母亲张某某生前曾两次到黑龙江省鸡东县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办理第第二次公证前,张某某撤销第一次订立的(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重新办理了(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842号公证书的公证遗嘱,故(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842号公证书为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该公正遗嘱内容已明确了原告系遗产继承人和该份遗嘱的执行人,法定继承人应按照该公证遗嘱的内容对张某某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和继承。而被告依据被撤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656号公证书领取了张某某的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329499元,且拒不返还给原告,其行为违反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依据张某某生前所立(2016)黑鸡证内民字第842号公证遗嘱内容,被继承人张某某留下的遗产即房屋拆迁补偿款329499元由原告马某某执行分配,并由马某某继承该遗产中的18万元。被告应将其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29499元返还给公证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即本案的原告马某某。故原告马某某依据有效的公正遗嘱,并以该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要求被告马某某1返还张某某所留遗产3294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在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领取的张某某所留遗产即房屋拆迁补偿款329499元给付遗嘱执行人马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21元;申请费(保全费)1170元,均由马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喜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