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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阔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阔,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抓获,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李阔与已判决的同案犯程志勇共同退出赃款港币400元或港币折合人民币336.7元,返还被害人柳某;责令被告人李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阔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阔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阔撤回上诉。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