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瑞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鑫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035号原告:瑞鑫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279523),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金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津津,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TT2J6X),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宝龙村司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梁书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辉煌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瑞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德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