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祥、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祥,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祥,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陈伊丽,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祥与被执行人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李志明户籍地法院查询其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明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