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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德法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法,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408号原告赵德法,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152号。法定代表人丁卫泽,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思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德法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法负担。审 判 长  骆菊杰审 判 员  吴 霞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