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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海琴与海应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琴,海应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海琴,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海应录,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海琴申请海应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应录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并且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查找被执行人海应录下落,并依法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计生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