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蕾、郑宇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郑宇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黄蕾,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三江县。被执行人郑宇昆,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黄蕾与被执行人郑宇昆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宇昆62××××01账号内的存款16351.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