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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壮壮,聊城农商行职工。被执行人:侯春娥,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春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春娥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春娥名下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延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