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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郎连成与申请执行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连成,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郎连成,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郎连成与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郎连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前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郎连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前蒋村村委会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郎连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李林鹏审判员 :任亦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