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江与王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王二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500号原告:李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二永,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李江与被告王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江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