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江与王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王二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500号原告:李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二永,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李江与被告王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江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