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玉华申请执行吴志军、沈江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华,吴志军,沈江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29号申请人:沈玉华。被执行人:吴志军。被执行人:沈江苏。申请人沈玉华与被执行人吴志军、沈江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玉华以二被执行人吴志军、沈江苏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的执行(2016)皖1823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