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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明永与赵德迎、孙荣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迎,王明永,孙荣凤,孙荣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迎,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永,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审被告:孙荣凤,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孙荣安,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赵德迎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永、原审被告孙荣凤、原审孙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德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俞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