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某胜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胜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胜,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载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1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胜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胜在万载县双桥镇柏树村”羊冲”内修筑自家鱼塘。14时许,为了清除塘坳上茅草,黄某胜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茅草被点燃后,因天干物燥,火借风势沿着塘坳烧向”羊冲”山脚,并蔓延烧上了”羊冲”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15万元,生态植被损失0.43万元。另查明,事发时黄某胜积极救火,并通知他人报警。在火灾现场的黄某胜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过失引起火灾的事实。事后,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村民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黄某荣、黄某、张某英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气体打火机及照片、林权登记证、万载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胜过失引起火灾,过火的林地面积为四公顷以上,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胜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村民对被告人黄某胜进行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情节较轻,且被告人黄某胜失火后一直在现场扑救,根据被告人黄某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胜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萌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