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先进、何荫强等与周庆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先进,何荫强,周庆彬,农慧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378号原告雷先进,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原告何荫强,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退休工人,汉族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周庆彬,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农慧鸿,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树恒,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系被告农慧鸿的表哥。原告雷先进、何荫强与被告周庆彬、农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雷先进、何荫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先进、何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972元,减半收取3986元,由原告雷先进、何荫强负担。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葭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