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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建、刘文卿等与王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刘文卿,王涛,冯建,刘文卿,王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246号原告: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原告:刘文卿,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系原告刘文卿之夫。被告:王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原告刘文卿与被告王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建、原告刘文卿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