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建、刘文卿等与王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刘文卿,王涛,冯建,刘文卿,王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246号原告: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原告:刘文卿,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系原告刘文卿之夫。被告:王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原告刘文卿与被告王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建、原告刘文卿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