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翠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圣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其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12.66万元及利息22万元(至2017年3月29日止),律师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9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12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8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