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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福海与被执行人周伟奇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福海,周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单福海,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证件号码430625195807011070。被执行人周伟奇,地址岳阳市。单福海与周伟奇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伟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单福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伟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单福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伟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单福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