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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李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李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65号之一申请人: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负责人:张继伟,行长。被申请人:李成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李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36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成文在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的存款21880元予以冻结。因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撤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成文在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的存款2188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