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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民催3号申请人: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谭什成。委托代理人:王明生(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224132900,票面金额为18523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8日,出票人为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刘友良代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藉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