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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8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顺兴业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电伟业兴电缆厂、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顺兴业线缆有限公司,北京市京电伟业兴电缆厂,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253号之二原告:原告:天津市万顺兴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法定代表人:白少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京电伟业兴电缆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法定代表人:胡章华,经理。被告: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04室。、法定代表人:林金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万顺兴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电伟业兴电缆厂(以下简称“伟业兴电缆厂”)、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隆歆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9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8月26日,被告伟业兴电缆厂欠原告16621062.3元,被告炎隆歆韵公司自愿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要未果,故呈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伟业兴电缆厂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约定伟业兴电缆厂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在原告提交的部分合同中,双方对案件管辖法院未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关系。现已查明,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买方自提,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即本院管辖区域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炎隆歆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玉惠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智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