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志涛与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涛,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7372号原告:李志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赛,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刚,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大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涛与被告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蓝筹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涛诉讼代理人梁赛与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大程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永卫、韩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糖块APP应用开发合同》;2.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返还原告李志涛保证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李志涛的利息损失12000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9日,之后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糖块APP应用开发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原告李志涛开发完成《糖块FMAPP》软件,原告李志涛于2015年11月19日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支付了5万元前期软件开发保证金。但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至起诉前近一年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上述软件的开发工作,严重影响了原告李志涛的工作进度和业务开展。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已构成违约。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APP没有最终完成是因为原告李志涛一直在补充、修改意见,双方所履行的合同一直在变更,早已不是按照最初的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最初45天的约定认定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根本违约。原告李志涛与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在签订最初书面合同时要求被告山东蓝筹公司为其开发FMapp,但是并未告知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对界面、风格、美工、功能等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双方约定45个工作日内完工。但后来原告李志涛甚至在约定的45日内都没有向被告山东蓝筹公司交付基本的材料。且在随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志涛一次次提出新的想法,补充、修改对APP的要求,现在经过反复修改后的APP已经完全不是2014年11月初次签订合同时拟定的音乐FMapp,而是慢慢改成了以美食为主的APP,双方早已经以实际行为多次变更合同,45个工作日早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李志涛不应以超过45个工作日为由主张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根本违约。二、对于原告李志涛定制的APP产品,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已经根据原告李志涛最终的修改意见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不应解除合同,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制作的APP,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根据原告李志涛的意见一次次的修改,光是成型的原型就已经制作并废弃了四个版本,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已经完成了《糖块app合同附件》中绝大部分的工作内容,并且完全可以在一两个月内全部完工。另外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已经自己垫资帮助原告李志涛注册了数个商标,在这个时候原告李志涛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不符合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且会让被告山东蓝筹公司遭受非常大的不应有的损失。另外,原告李志涛重新寻找APP制作人,重新商讨合同内容并重新从头开始制作APP,将会消耗更长的时间,也会给原告李志涛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认为本案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三、原告李志涛所述,该APP已错过上市时间,完全是因为原告李志涛自己一次次修改最初对APP的要求,属于自身的经营风险,不应以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2015年12月9日,济南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8日,原告李志涛(甲方)与济南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糖块APP应用开发合同及糖块APP合同附件》,约定:一、项目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糖块FMAPP》(以下简称“本软件”),软件需求(以下简称“需求”)双方协商确定。2、本合同APP应用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开发细节由《APP开发需求表》载明。二、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2、付款方式:本次移动商务软件的开发总金额为14万元,软件开发之前甲方需要向乙方预付保证金5万元,测试版本验收之后甲方向乙方付5万元,乙方交付本移动商务软件当日,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结清余款4万元。三、开发进度:自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将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端开发,次时间并不包括APPShop审核时间。如因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时间顺延,或因修改意见未能及时反馈,则顺延。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APP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内容。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APP的开发,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期内甲方的要求下,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六、交付、验收事宜:乙方自合同生效日4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甲方验收及将APP投入试运行。十、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妥善履行本协议下任何条款被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告李志涛于2015年11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向济南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5万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志涛提交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证明被告山东蓝筹公司代原告李志涛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未完成软件开发成果,以至无法提供注册商标已使用的证据,而被商标局驳回。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辩称导致商标注册无法通过的原因是原告李志涛的商标与其他多个公司的商标相冲突。根据商标总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本院对被告山东蓝筹公司的辩称不予确认,对原告李志涛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李志涛提交其于2016年11月10日与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股东张国强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因被告山东蓝筹公司的原因,于2016年7月才勉强完成软件的UI设计,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口头承诺2016年10月底完成软件开发,也一直没能履行完毕,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根本没有履行的能力和诚意,现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实际意义。该通话录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于大程与原告业务往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志涛提出过修改意见,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在不断地修改APP,但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时间的约定作了变更,对此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了其所研发的APP部分界面介绍及APP修改的最后三版原型图界面网址,证明其已经根据原告李志涛最终的修改意见完成了APP制作的绝大部分工作。原告李志涛称该原型图并不是最终经过测试的最终成果,仅为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开发的小样。该原型图仅为软件开发的最基本的第一项需求,后续程序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至今未开发。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工商行政总局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其垫资帮助原告李志涛注册商标的事实。原告李志涛称该证据反映的内容为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济南信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采购款,与本案无关,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工商行政总局受理通知书仅能说明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受理申请,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不应该产生注册费用。故本院对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了音乐FMAPP结构图,证明其已经根据原告李志涛的最终修改意见完成了APP制作的绝大部分工作。原告李志涛称该结构图为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单方打印的音乐FMapp开发结构图,未提供开发成果,也不能证明是为原告李志涛所需的APP,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山东蓝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本案中,原告李志涛与济南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糖块APP应用开发合同》,原告李志涛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积极完成了协作事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山东蓝筹公司应承继济南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但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经原告李志涛催告后也未能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今未能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李志涛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糖块APP应用开发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本院对原告李志涛要求被告山东蓝筹公司返还5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原告李志涛利息损失的主张,由于合同示作约定,应以5万元为基数,自交付之日2015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志涛与济南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糖块APP应用开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解除;二、被告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志涛保证金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志涛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山东蓝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