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陕西锦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兰,陕西锦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百花一村22号楼3门306号。被执行人:陕西锦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79号广丰大厦1幢二单元6层20606室。法定代表人:田凤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玉兰与陕西锦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锦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