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振全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404执132号郭振全、李想:你与吴继夏其他案由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404执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继夏于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吴继夏19539.19元(1)支付本案执行费193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