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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小东与李季飞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东,李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78号申请人贾小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季飞,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辉县市。贾小东申请执行李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小东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季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水泥款36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359元、执行费用45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季飞名下存款16000元予以划拨,已给付申请人贾小东,余款贾小东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