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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红斌与石首市轩阳建材有限公司、王军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斌,石首市轩阳建材有限公司,王军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485号申请人:杨红斌,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石首市轩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基庙镇百子庵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军武,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王军武,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石首市。杨红斌诉石首市轩阳建材有限公司、王军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相当于47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晓峰、杨红斌以房屋(所有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轩阳建材有限公司、王军武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轩阳建材有限公司、王军武相当于47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陈晓峰、杨红斌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