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民法院、陈天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民法院,陈天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葛利江。被执行人陈天杨,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天杨偿还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法院罚金1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陈天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天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立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