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周必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周必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29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必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必森,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必森,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必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