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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兴国与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36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原告张兴国诉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湖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第6页第1行“本案受理费1826元(原告张兴国已预付),鉴定费5000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共计6826元,由原告张兴国承担3413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413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826元,保全费830元(原告张兴国均已预付),鉴定费5000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共计7656元,由原告张兴国承担3828元,被告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828元。”代理审判员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