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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曹麦军与罗柯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麦军,罗柯柯,洛阳君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丽春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974号原告:曹麦军,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洛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柯柯,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锋、畅陶杰(实习),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洛阳君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丽春路分公司,住所地:涧西区珠江路7号街坊16幢1-1-1号。负责人:马新乐。原告曹麦军诉被告罗柯柯、第三人洛阳君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丽春路分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麦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麦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47元,减半收取1023.5元,由原告曹麦军承担。审 判 长  张智峰助理审判员  郭 苗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