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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鞍山安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安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563号原告:鞍山安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安羊西邢台村。法定代表人:陈哲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06-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安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安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颖人民陪审员  张琪人民陪审员  温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