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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钊、潘金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李建钊,潘金虹,李见铸,李建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809号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城大街118号富建集团8楼815室。法定代表人:王鸿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潘金虹,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李见铸,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李建阳,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钊、潘金虹、李见铸、李建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效飞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凯 更多数据: